充电桩噪音扰民 法院判赔48.42元
发生了什么
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判决新能源公司因未尽审慎义务构成污染环境侵权,赔偿业主邹某龙睡眠障碍治疗费48.42元。法院认为,充电桩距离住户仅约3米且存在夜间运营,虽无证据证明噪音超过排放标准,但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审慎义务。新能源公司辩称其已尽管理职责,但法院指出其提交的合规证明不能证明采取措施前运营中产生的声音符合标准。最终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及邹某华、邹某安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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